问题 | 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犯罪行为与刑事诉讼》 |
释义 |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Crirnes And CriminalProcedure美国国会通过的,规定违反联邦刑法的犯罪行为、刑事诉讼程序及改造罪犯的法律,于1948年6月25日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生效。该篇刑事诉讼部分仅适用于美国联邦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甩于各州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该篇分为犯罪行为,刑事诉讼、监狱和罪犯、少年犯的矫正以及证人的豁免起诉5部分。其中第二部分刑事诉讼的某些内容(搜查和扣押、普通大陪审团、公诉书和起诉书、传讯、答辩和审讯程序等)与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所交叉 ,但大部分是该法未曾规定的。在“一般规定”中,除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外,还规定了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和证人,指派辩护人、聘请侦探、鉴定人的程序和诉讼费用,联邦公设和社团组织辩护人等事项。在“逮捕”和“搜查”两章中,规定了对反对联邦罪的罪犯的逮捕权;对违反国内税收法、硬币规定的违法者,危及联邦安全和来访外国元首安全的违法者的逮捕程序;预审程序;联邦调查局官员的搜查和扣押权;等等。在“引渡”中专门规定适用引渡的对象、范围;在引渡辖区内的逮捕、羁押;审理引渡案件的地点和特点;对被告人的保护;诉讼费用;等等。在“释放”中规定有权准予保释的法院和官员;非死刑案件在审讯前和定罪后的释放;死刑案件的释放;审讯前从事各项工作的机构、作用和职权;等等。在“迅速审讯”中规定开庭审讯的时间限制,准许延迟的情况,不合法延迟的后果,等等。在“管辖和审判地”中规定对死刑等刑事案件,某些犯罪主体实施的刑事案件,转移罪犯的审讯程序,等等。在“特殊陪审团”中规定特殊陪审团的组成、任期、职责和权力以及程序,等等。在“证人和证据”中规定被告人作证的适格性,外国书证的证实,被告人供认有罪的可采性,等等。在“判决和执行”中规定死刑判决的执行,某些死刑案件罪犯尸体的解剖;对特别危险的罪犯的判决;判决的复审;等等。在“缓刑”中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被缓刑人的逮捕,缓刑官的任命、免职和职责,等等。在“上诉”中专门规定合众国提起上诉的程序。此外,还有专章规定联邦执法官审理轻罪案件的程序。本篇第五部分“对证人的豁免起诉”是1970年增定的,内容包括证人在不同的联邦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义务和不得被迫自证有罪的特权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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