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治主权说 |
释义 | 布丹(法国16世纪法学家)和格劳秀斯(17世纪荷兰法学家、自然法学派创始人)提出的一种政治学说。布丹在《国家六论》中第一次对国家主权原则作了详尽地阐述,侧重于主权在国内的至高无上性: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它是永恒的、非授予的权力,或是无条件、无限制的授权,是不能转让、不受法律约束、限制的,是法律的来源;它包括为公民制定法律、宣战媾和、委任官吏、行使法院终审职能、准许豁免、铸造货币和征税等内容;三种政体(主权归1人掌握是君主政体,归少数人掌握是贵族政体,归多数人掌握是民主政体)中,君主政体最好,最适宜于危机时期;主权是不可分割的。格劳秀斯侧重主权国际间的平衡、独立平等;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约束的,此权力称为主权。主权属于社会全体(国家)的,称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多数人的,称为对内主权。对外主权在拥有主权的国家间是平等、独立不可侵犯的;对内主权在君,人民不能反抗只能永远服从君主、被君主任意处理、自由转让。政治主权说为16世纪欧洲君主提供了反对普遍建立神圣帝国的主张和抵制其他国家可能进行干涉的武器。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改造、发展为“人民主权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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