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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省宪法草案
释义

广东省宪法草案

旧中国广东省在自治时期制定的省宪草案。1921年12月19日广东省议会通过,移送宪法研究会研究。分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省之事权、省议会、省长及政务院、立法、司法、财政、审计院、教育、实业、军事、县及特别市、本法之修正及解释和附则15章,共135条。除总纲中标明广东省为中华民国自治省,省自治权属于省民全体外,主要内容:省议会以全省公民选举的议员组成,省议员选举及省议会组织以省法律规定;解散省议会须经全省县议会1/3以上连署提出,经全省公民过半数可决。设省长1人,由全省各县及特别市议会议员总投票选举。任期4年,得连任1次;如受省议会弹劾,须全省县及特别市议会议员总投票表决,并经过半数可决时即须退职。政务院由省长任命的政务院院长及各厅厅长若干人组成。政务院院长均称政务员,由省长任命,经省议会同意。政务员全体受省议会不信任投票时,省长非解散省议会时即应令政务员全体辞职。预算由省政府提出,交省议会议决。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人身、财产、选举、受教育、营业、迁徙等自由权利,并有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实行义务教育制。省法院院长由省长任命,但须经省议会同意。经省议会议员2/3以上表决或本省县及特别市议会议员过半数连署,得提出宪法修正案,交由全省公民总投票表决。遇到宪法上疑义时,由省法院审判员互选7人合议解释。省法律未颁布以前,民国现行法律、命令与本法不相抵触者继续有效,该法规定由全省公民总投票表决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总投票并未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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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