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告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广播管理机关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广告管理是国家对广告的刊播、设置、张贴以及广告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按照《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广告管理中,当事人申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广告管理机关不予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对广告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诉讼。《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同广告管理机关发生争议时,如何复议和诉讼,《广告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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