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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释义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2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特区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简称特区企业),是调整特区企业劳动工资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1988年10月1日随《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生效而废止。规定共20条,主要内容:(1)特区企业雇用职工,经特区(市)劳动局核准后,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企业雇用职工实行合同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经劳动局核准。录用的职工可试用3个月至半年。(2)设劳动服务公司协助企业招聘和培训职工,指导职工就业和签订劳动合同。(3)企业按合同规定及经营要求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培训。(4)企业应按人支付劳动服务费,其标准按企业类别和工种在劳动合同中议定,并依职工技术熟练程度,每年递增5%至15%。企业支付的劳动服务费分配办法;70%作为工资直接发给职工本人;5%留作企业职工福利费;25%作为社会劳动保险和补偿国家对职工的各种津贴。职工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法定。(5)实行每周6个工作日,每日工作8小时制。加班另发加班费。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法定假期及合同规定的权益。(6)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7)职工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职申请,企业应准予辞职;但经企业培训后一年内不准辞职,否则应赔偿损失。(8)对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企业内又无法安排的企业可以解雇,但应按其本企业工龄长短发给一定的基本工资。(9)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企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开除处分决定应报劳动局审核备案。职工对处分、解雇有异议时可向企业提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局请求调解;如一方认为调解不当,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对外籍职工和港澳、台湾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奖惩、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雇用合同中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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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