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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释义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欧洲共同体4个主要机构之一。另外3个是理事会、议会和法院。根据1951年《巴黎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设立了行政机构——高级机关,又根据1957年《罗马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分别设立相应的行政机构——委员会。为了简化机构,促进三个共同体的融合,1965年签订的《合并条约》,将三个共同体的行政机构合并,形成了目前统一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委员会现有17名委员,每位委员分管一个或几个方面的事务。委员的任命须经所有成员国政府的一致同意。委员必须是共同体成员国国民。每个成员国至少有1名,但至多不得超过两名委员。委员应为共同体的利益独立地履行其职责。不得寻求或接受成员国政府的旨意。委员以其本人的能力当选,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6人,从委员中选出,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下设22个司,在委员的领导下分别负责具体事务。协调委员会各部门日常事务的是秘书长办公室。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委员会的职能和权限在三个共同体内因条约而异,但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1)提出共同体新的政策和法律动议。对于委员会的立法议案,欧洲共同体理事会须一致同意方可修改。此外,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力,但通常是在理事会的授权下行使。(2)协调共同政策。为了促进3个共同体的进一步融合,制定和协调三个共同体共同的政策,尤其在工业、能源、科技和研究领域。(3)负责共同体的行政事务,委员会对外有权代表共同体,并处理对外事务,同第三国进行外交往来;委员会对内有行政和财政管理权力。(4)监督和保证共同体条约和法律的遵守。当收到违反共同体条约和法律的指控时,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作出决定,通告应采取的改正措施。如有必要,委员会还可以将案件提交欧洲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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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