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梵蒂冈城国基本法规 |
释义 | 梵蒂冈现行宪法性法律。1929年6月7日教皇颁布生效。包括梵蒂冈城国基本法(21条)、法源法(25条)、公民及居留权利法(分公民权利、外国人入境和居留、车辆入境共3章33条)、行政机关组织法(分总则、政府组成、契约、附则共4章18条)、经济、商业及职业组织法(10条)、公共安全法(12条)共6项法律。主要内容: (1)梵蒂冈是政教合一的独立国家。教皇为国家元首,拥有最高立法、行政、司法权,由红衣主教团以2/3多数选出,任职终身,有权任免行政、司法、教务等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国务秘书处呈送的预算、决算、法律和规章,宣布大赦、特赦、免刑和减刑。红衣主教团由世界各地的红衣主教(1976年为138人)组成,是教皇的咨询、顾问机构,在教皇缺位时代行教皇职权。国务秘书处是协助教皇行使最高权力的机构,由国务卿(红衣主教)主持,有权制定预算、决算,订立条约,负责外交,受教皇委托制定和公布法律、规章、命令等。教会公共事务委员会负责对外关系等公共事务。圣部负责宗教专门事务。(2)初审法院、圣教法院、圣教最高法院行使实际司法权;司法人员由教皇任命。(3)梵蒂冈城国公民包括居住在梵蒂冈或罗马的红衣主教;依法因地位、官职、受雇或身为教皇宫廷人员、行政机关人员而经教皇、国务卿等许可长期居住在梵蒂冈的人;教皇认为应准其永居梵蒂冈并赋予公民权利的人。(4)梵蒂冈城国的法律渊源包括教会法典、圣律和教皇或其授权机关颁布的法律以及主管机关依法公布的规章;在梵蒂冈尚未制定有关事项的法律、规章之前,适用意大利相关法律、规章。(5)梵蒂冈城国使用自己发行的货币;未发行货币前以意大利货币为法定货币。不动产的转让、租赁、赠与等须国务卿批准。未经国务卿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梵蒂冈开设工商企业或从事以固定场所接待公众的任何职业。实行商品买卖国家专营。梵蒂冈公民可到意大利购买自用商品,但不得超过自用限额。(6)未经教廷公共事务部批准,不得擅自集会、结社、携带武器、印制文字图画,不得张贴、出售文告、书刊、图片、雕像等。严禁流动售买物品。不经教廷公共事务部许可,不得从事向导、翻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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