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制度 |
释义 |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规定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属于程序法的范畴。19世纪初,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随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土耳其和日本等国也先后实行公证制度。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12条、第20条规定:县级人民法院和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管辖“公证及其他法令所定非讼事件。”这是我国第一部规定公证制度的法规。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公证的某些事项作了规定。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6年12月,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又发布《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又从基本法的高度,对公证事项作了规定。上述法律、条例和细则的发布、施行,表明我国公证制度正逐步趋于完备,对保障公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大意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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