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国议员法以色列议会1951年6月25日通过,7月3日公布实施,后经修改。共16条。主要内容: (1)议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以及卸任后,对履行职务时发表的意见、采取的行动和所投的票,不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不受法律追究。(2)议员在职期间,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住宅、人身、文件、物品等一般不被搜查;非现行犯罪不受逮捕;免除服常备役义务兵役的义务,但必须服后备役义务兵役;可以免费乘坐火车和公共汽车在国内旅行;除战争期间外,出国无须经过批准或许可,而且有权取得公务护照;有权享有住宅电话,主管当局应优先、免费为其安装;议员从寓所、议会大厦、或者邮局呼叫的长途电话,均应优先为之接通;议员有权免费得到一切政府出版物。(3)议员、政府和总检察长可以向议长请求,剥夺某一个议员的某项豁免权或者剥夺所有议员的某项豁免权。这些请求由议长、议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议会表决。(4)议员法由议会议长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