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自由又称“罢工权”。雇员或职工为争取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而集体停止工作或生产的权利。与结社自由、契约自由密切关联。在契约自由之下,人们有在某种条件下受雇的自由,也有拒绝接受雇佣的自由,这是与雇主的雇佣权与解雇权相对应的。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原则上不禁止罢工自由,但对其行使予以很多限制。如规定禁止政治性罢工;禁止公务员罢工;罢工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等。世界上除法国、意大利、日本和非洲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罢工自由。在中国,应否在宪法中规定罢工自由存有争议。一些人认为,罢工自由是人们反对官僚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有力武器,对此宪法应予以保留。更多的人则认为,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有关组织和多种渠道解决,不必也不应采取罢工这种激化矛盾的形式。实践上,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了罢工自由,而在1954年和1982年宪法中则没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