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罗马法分期 |
释义 | 罗马法律发展史从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颁行到公元565年优士丁尼死去,历时千余年。在此过程中,其法律的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因此产生了罗马法分期问题。由于法学家各自的分期依据不同,故分期也众说不一。常见的有三种:(1)以法律自身发展为标准分期:古代时期:公元前753—公元前200年;形成时期:公元前200—公元100年;古典时期:100—235年;后古典时期:235—527年。(2)以法律适用范围为标准分期:地方法时期:公元前753—公元前89年;世界法时期:公元前89—公元1453年;(3)以社会政治背景为标准分期:王政时期:公元前753—509年;共和时期:公元前510—27年;帝政时期:公元前27—公元565年。以上分期各有所长,但都忽略了社会经济基础与法律之内在联系这一根本问题。考虑到这一根本问题,罗马法的发展可分作如下之三个时期:市民法时期:公元前753—公元前242年;万民法时期(或万民法与市民法并存时期):公元前242—公元212年;统一法时期公元212—565年。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