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的计算 |
释义 | 1980年7月19日教育部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指出:(1) 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2)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32212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 973) 39号,81号文件及1977年1 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育计字315号、(79)财事字1 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81年3月12日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在《关于国家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习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指出,1979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也应按上述教育部发出的复函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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