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 |
释义 | 又称“塔夫脱—哈特莱法”。美国国会于1947年颁布的调整劳资关系的法。目的是调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劳资关系。因为此法是美国国会参议员塔夫脱和众议员哈特莱提出的,故又被称为《塔夫脱—哈特莱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美国资产阶级对日益增长的工人运动感到恐慌和不满,要求采取强硬的保守措施。而美国国会也借口1935年制定的《国家劳资关系法》(华格纳法)规定的工会权利过多过大,破坏了所谓正常的劳资关系,要求以新的法律取而代之。因而制定了旨在反对工人运动的《塔夫脱—哈特莱法》。《劳工管理关系法》极大地削弱了工会的权利,把其具有代表工人与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力机构变成了受政府甚至法院监督并向它们报告工作的从属组织;工人的罢工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规定政府有命令大罢工延期80天举行的权力;工会内部的自治权受到了政府的干涉;规定雇主可以拒绝和未经政府同意的工会代表签订集体合同;阻碍工会行使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对于工会有益活动也作了种种限制。例如规定用罚款、监禁来迫害进步的工会积极分子,破坏工人运动等;对美国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也进行了改组,建立了联邦调停调解局;还规定法院必须复审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的诉讼;对工会提出的诉讼或控告工会的诉讼,法律也作了种种规定。《劳工管理关系法》与1935年颁布的《瓦格纳法》相比较,在美国劳资关系史上是大倒退,被称为“奴隶劳工法”,从它生效之日起就遭到了美国工人阶级及市民的强烈反对,直到1959年在美国国会通过的“劳资管理报告和揭露法”中,才对《劳工管理关系法》中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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