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项淳一 |
释义 | 1927~江杭州人。1946年至1947年上海沪江大学肄业。1949年燕京大学历史系毕业。194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燕京大学党总支部书记、中共北平市委学委宣传部副部长。解放后,担任彭真同志秘书多年。60年代,任中共北京市委研究室副主任,“文革”中受迫害,下放劳动。1977年以后,历任北京市物价局副局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第一届副会长、第二届理事。1983年起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第六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当选为第六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他长期从事政策和法律的研究,参加了我国一系列的重要法律的制定工作。1981年至1982年参与了宪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在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为主席团下设的宪法工作小组成员。1985年被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88年被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加两个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90年受聘为中国法学会香港法律研究会顾问。主要学术观点:(1)制定和修改宪法必须要符合和适应中国的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只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实践中产生。(2)宪法是统一国家的思想基础。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必须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的意见,把绝大多数人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的共同认识和共同意见,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地记载下来,作为国家一切活动的根本原则。(3)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解决了社会主义国家一直没有解决或者还不明确的党和法制建设的关系问题。党的领导作用表现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必须领导全国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尊严。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障。(4)宪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使人民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国家的体制和建立国家机构,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政权,正确调节全国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利益,对国家的权力作适当的分配和运用,这既是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保障。(5)宪法能否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发挥作用,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宪法的稳定与修改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自我完善,在具体政策和制度上的修改,是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同时为了避免国家的动荡,防止损及和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和国体,修改宪法又是极端严肃和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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