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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境通行
释义

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

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它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一种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的通过制度。按照《公约》第38条的规定,所有船舶和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过境通行也是一种航行和飞越自由,但与公海上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有所不同,它必须为了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并应遵守沿岸国的有关规定。根据《公约》第34条的规定,过境通行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海峡沿岸国可于必要时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以促进船舶的安全通过。海峡沿岸国可就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防止捕鱼和有关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规等事项制定外国船舶应遵守的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毫不迟疑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过境通行的船舶还应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和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过境通行的飞机还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航空规则》,随时监听国际上指定的无线电频率。此外,过境通行制不同于无害通过制。在适用无害通过制的情况下,潜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过境通行制对外国潜艇和其他潜水器并无此要求。《公约》对外国船舶在无害通过时所规定的义务比过境通行更为严格、明确和具体。总之,过境通行是既不同于公海的自由航行,也不同于领海的无害通过,而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航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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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