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应享受各种待遇的统称。按照1982年4月9日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假期为半年;不足4年的,假期按每年1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假期4个月;3年一次的,假期70天;2年一次的,假期45天;1年一次的,假期20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往返路费,在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的,往返车船费、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和中转住宿费,在所在单位报销,境外路费自理。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间内,其工资和付食品价格补贴,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