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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迫劳动
释义

强迫劳动forced labor

依据经1946年修正的1930年《关于强迫劳动的公约》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强迫劳动是指“以惩罚相威胁,强使任何人从事其本人不曾表示自愿从事的所有工作和劳务”。下列不在强迫劳动之列:(1)强制军事工作;(2)正常公民义务;(3)法院设定的刑罚; (4)紧急情形下采取的行动;(5)社区服务。《公约》规定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在最短期内制止强迫劳动。1926年《禁奴公约》第5条要求缔约国防止强迫劳动发展成为类似奴隶制的情况。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规定完全废除债务质役和农奴制。1957年《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未改变1930年《公约》的定义,而第1条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国均承诺制止和不利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1)作为政治压迫或政治教育的工作或作为对待持有或发表政见或意识形态上与现有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相反的意见的惩罚;(2)作为为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动员和使用劳工的方法;(3)作为劳动纪律的工具;(4)作为对参加罢工的惩罚;(5)作为实行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旨歧视的工具。1966年《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8条第3款(a)也规定不得使服强迫或强制之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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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