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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的辞退
释义

法官的辞退

按照法律规定的事由,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解除法官的全部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法官辞退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解除了法官与国家审判机关的全部工作关系。法院作出辞退的决定应符合法定的辞退事由,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本院院长免除其法官职务。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辞退的条件可分为许可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许可性条件包括:法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而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凡具备许可性辞退条件之一的法官,经法定程序都可以也应当被有权机关辞退。限制性条件包括:法官在休假期间;法官因病或者因公负伤,在治疗、疗养期间;女法官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等。对于存在限制性条件的法官,不得作出辞退的决定。辞退法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首先由拟被辞退法官的所在部门提出书面建议,该辞退建议只能由法官所在部门提出,并说明辞退法官的事由和事实根据;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在接到辞退建议后,应当认真地审查和复核,审查事实是否确实、充分,理由是否成立,有无打击报复行为,有无适用法律不当等等,如果经审查,一切合乎法律规定,即可同意辞退,由任免机关依法免除其职务;任免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后,人民法院应将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法官被辞退后,离职前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法官被辞退后,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1)法官与国家审判机关的职务关系消失,法官不再负有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责任,也不再享有法官的权利;(2)被辞退的法官,在暂时丧失职业后等待再次就业期间,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3)被辞退的法官如果想再重任法官,必须按照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任用程序办理。凡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后,可重新获得法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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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