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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人求偿权期限
释义
    一、保证人求偿权期限
    保证人求偿权期限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二、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要件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要件有: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
    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
    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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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5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