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背职守罪 |
释义 | 罪名。广州国民政府1925年公布并实施的《陆军刑律》第十二章规定监视或护送俘虏使之逃亡者,在乡军人无故逾召集之期限者,欺蒙哨兵通过哨所或不服哨兵之禁令者,发礼炮号炮及其他空炮时,装填弹丸或瓦石者,军中或戒严地域闻急呼之号报而不集合者、意图违背服从之义务而结私党或以图书散布者、违背职守而秘密结社集会及入政府所许可之党者、哨兵或卫兵无故发枪炮者为违背职守罪,处有期徒刑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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