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 |
释义 | breach of treaty条约终止或停止施行的一个理由。条约当事国一方违反条约,他方可以据以终止或停止施行该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的规定,作为条约终止或停止施行的理由的违约只限于重大违约,即指:“(甲)废弃条约,而此种废弃非本公约所准许者;或(乙)违反条约规定,而此项规定为达成条约目的或宗旨所必要者”(第3项)。在双边条约的情形下,“双边条约当事一方有重大违约情事者,他方有权援引违约理由终止该条约,或全部或局部停止其施行,”(第1项)。多边条约的情形比较复杂:“多边条约当事国之一有重大违约情事时:(甲)其他当事国有权以一致协议:(一)在各该国与违约国之关系上,或(二)在全体当事国之间,将条约全部或局部停止施行或终止该条约。(乙)特别受违约影响之当事国有权援引条约为理由在其本国与违约国之关系上将条约全部或局部停止施行。(丙)如由于条约性质关系。遇一当事国对其规定有重大违反情事,致每一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义务所处之地位因而根本改变,则违约国以外之任何当事国皆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将条约对其本国全部或局部停止施行。”(第2项)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施行有两个例外:第一,条约内适用于违约情事的规定;第二,关于保护人身的各项规定,尤其关于禁止对受此种条约保护之人采取任何方式之报复之规定。这些规定不因违约而终止效力,或全部或局部停止其施行(第4和第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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