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佛罗里达戴德县地方委员会诉南美秘鲁航空公司案 |
释义 | Board of County Commissioner of Dade,Floridav.Aerolineas Peruanasa S.A.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2年作出判决的案件。12家拉美航空公司要求被告停止执行其票价表。这票价表被指控为歧视原告,违反了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某些双边航空运输服务协定。《芝加哥公约》第15条规定,“缔约国的机场在公约其他条约的限制下,应在统一条件下对其他缔约国的飞机开放,”使用机场设施的费用不应高于领土国飞机为相应服务所支付的费用。这个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法院批驳了被告所谓的《公约》不是自动执行的,因此在没有国会制定执行立法的情况下《公约》无效的论点,认为被告的上述理由主要是国内法院的解释。如果无论由于需要立法或需要缔约国特定的履行行为,致使一项条约不完善,这项条约显然不是自动执行条约,例如,要求经费支出的条约,如果没有相应的拨款,就被认为它是无效的,是一项非自动执行条约,但是,如一项条约是完全的,完善的,法院一般认为是一项自动履行条约,特别是该项条约在商业贸易方面在各签字国之间给予外国人平等待遇时,更是如此。这类条约中关于平等待遇的规定与《芝加哥公约》第15条的规定文字表达方面完全一样。法院认为,《芝加哥公约》第15条的规定属自动执行条款,不需特定执行性立法而有效。而且,法院认为,含有最惠国条款的条约一般应认为是自动执行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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