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
释义 | 行政主体作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等。《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天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包括:<1>事实证据材料。行政主体作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应先查明事实、获取证据,再作决定。因此,应提交相对人的简况材料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综合认定材料和主要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相对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2>法律证据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及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的材料等。所提供的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所有有关材料;需要保密的,应在提供材料时,向法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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