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调查statutory inquiries英国行政法上法定的调查是指: ❶法律规定部长必须进行的调查,不经过调查所作出的决定是程序上的越权。这类调查受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的支配。 ❷法律规定部长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但这类调查的程序,根据大法官所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受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的支配。法定的调查一般构成部长解决争端或决定政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调查的目的,一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使公民对政府准备采取的政策有陈述意见的机会。特别是部长在解决某一争端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二是为了使部长在作出决定前掌握情况,以便作出符合实际的决定。主持调查的人称为视察员,可能是有关的部内的职员,也可能是部外独立人士或专家。调查的程序规则由大法官或有关的部长在咨询行政裁判所委员会后制定。规则的内容随调查事项的性质而不同。大法官所制定的程序规则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❶有权出席调查的人; ❷上述人员是否有权使用代理人; ❸调查程序各个步骤的时间和形式; ❹各方面当每人陈述意见和答辩的时间表; ❺调查证据的方法; ❻实地调查的程序; ❼调查结束后,部长的决定是否必须说明理由; ❽其他必须规定的事项。调查结束后,调查员必须写成调查报告,一般都公开发表。部长关于政策的决定不受调查报告的拘束。但部长对于报告中关于事实的陈述不能任意变更,如要变更部分,必须重新进行调查,使各方当事人都有陈述意见和提出证据的机会。否则部长的决定将被法院宣告无效。某些部例如环境事务部需要调查的事项很多,法律往往规定部长可以授权视察员就某些调查问题作出处理的决定。当事人对于调查不满意时,法律规定了3种申诉途径: ❶向法院申诉; ❷向行政裁判所委员会申诉; ❸向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