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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祸后受伤者的伤残如何鉴定
释义
    一、车祸后受伤者的伤残如何鉴定
    1.由办案单位出具的委托伤残鉴定的委托信或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鉴定机构受理后,被鉴定者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4.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鉴定单位需要作出鉴定的结果,制作鉴定书,然后由被鉴定人或者是办案单位将相应的鉴定书取走,鉴定结束。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带齐如下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4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伤者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需要根据伤情情况进行决定:
    1.如果公安机关委托具有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的期限一般是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
    2.如果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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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