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乔根森 |
释义 | 1927~Stig Jorgensen丹麦法学家,多元论法学的倡导者,曾在奥胡斯大学、基尔大学执教。他的《多元论法学》 (1982)和《理性与现实》 (1986) 二书,是多元论法学的代表作。乔根森的基本主张是:(1)多元的法学方法论。他批评说,迄今为止,各法学派别都象瞎子摸象一样地抓住法的某个因素,便以偏概全。为了全方位地、准确地反映法的全貌,必须兼容不同学派、尤其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分析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学说;在法学研究中必须兼容各种社会科学的方法。(2)多元的法功能论。他把法功能分为外部的与内部的两大类。法的外部功能又称法的政治功能,包括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解决各种冲突、实施伦理道德影响、促进社会公益、进行社会批评。法的内部功能指对正义的认识和期望,反映人类的价值观念,包括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义务。(3)多元的法概念。他说:“法不仅仅是一种规范体系,也是一种对法官和当局行为的预测,一种对当局和公众的命令,一种一般的法律意识或特殊的法官意识。法事实上包含了行为规范、获准的命令、政治统治的保护性和抑制性措施、‘规范化的正义内容’、制度化判决规则、法律习惯和文化模式。”(《多元论法学》第46页)乔根森的学说试图打破长期以来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在北欧的一统天下,汲取各主要法学派别的合理成份、但又避免综合法学那种简单拚凑的作法,这些努力都是应当肯定的,不过,这些努力并未获得多少实效,特别是他根本没有打算改变现代西方法学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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