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乙类委任统治地 |
释义 | mandate B委任统治地的一类,指“其他民族,尤以中非洲之民族,依其发展之程度不得不由受委任国负地方行政之类…”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五))。受委任国对委任统治地负责的条件是“担保其信仰及宗教之自由,而以维持公共安全及善良风俗所能准许之限制为衡;禁止各种弊端,如奴隶之贩卖,军械之贸易,烈酒之贩卖并阻止建筑要寨或设立海军基地,除警察和国防所需外,不得以军事教育施诸士人,并保证联盟之其他会员国在交易上、商业上之机会均等”。乙类委任统治地包括:英属喀麦隆、英属多哥、坦噶尼喀,受委任国为英国;法属喀麦隆、法属多哥,受委任国为法国,卢安达一乌隆迪,受委任国为比利时。这类委任统治地都已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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