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供 |
释义 | 又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其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口供一般表现为口头陈述,由笔录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或办案人员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供述和辩解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比其他任何人都更为清楚。如果有罪的人能如实陈述,可以全面反映出作案的动机、目的、作案的手段、过程。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还可以从各个侧面反映案件全貌。口供经查证属实,一般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口供所具有的这种特征,是其他证据所不具备的。(2)口供虚假的可能性很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究的对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罪责,总是否认和抵赖罪行。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及往往被限制人身自由,如果讯问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行为,可能造成虚假口供。(3)口供具有反复性,随时可能翻供,甚至可能时供时翻。我国对待口供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定案中,必须坚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口供主要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的。在对口供进行审查判断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分析研究是否符合情理,有没有矛盾和反复;(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辩解的动机和目的;(3)审查供认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的,讯问有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4)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只有被其他证据证实的口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共犯口供,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可以作为定罪根据:(1)各被告人被分别关押,排除了串供的可能性;(2)各被告人的口供都是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的,排除了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可能性;(3)各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细节上基本一致,尤其是与现场的情况相吻合,在分别指认的前提下可以确认他们都到过现场以及他们在现场活动的情况;(4)综合上述情况,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口供对于全面分析研究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口供的取得,又很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因此,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但如果被告人自愿在法庭上作证,则他就要接受依照询问证人的程序接受询问。在英美证据法中,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供认有罪,法官即可以不调查其他证据,而直接据此定罪。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如果被告人自白是唯一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无论其是否出于自愿,都不得据此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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