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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认和执行对未成年子女扶养义务的裁判的公约
释义

承认和执行对未成年子女扶养义务的裁判的公约Convention concernant la reconnaissance et l’executiondes d’ecisions on matie’re d’oblligations alimentaires envers les enfants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58年4月15日签订的公约。《公约》共19条。关于对扶养义务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公约》规定,一个缔约国内所作出的扶养义务裁判具备必要的条件时,其他缔约国应予以承认和执行,而不作实质性审查。这些必要的条件包括:裁判是由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包括提起诉讼时,扶养权利或义务人惯常居所地国的主管机关,以及培养义务人表示接受其管辖权或者就本案的实质进行辩论而对于其管辖权并无保留的主管机关)作出的;被告已经合法传唤或代理;裁判在作出国已发生既判力;而且与执行国就同一客体在相同当事人之间所作出的裁判不相抵触;判决并不明显地与执行国的公共秩序不相容。这些条件同样适用于缔约国有关机关作出的变更判定的扶养义务的判决。此外,当事人援用裁判或请求执行裁判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文件。判决的执行认可程序依执行国法。《公约》为了便利扶养权利人进行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还规定各缔约国应给予其诉讼救助,并有义务为扶养费的汇付提供便利。《公约》许可各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对承认和执行其他缔约国因扶养权利人居所关系而有管辖权的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作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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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