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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业安全卫生立法
释义

职业安全卫生立法

为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在西方国家,“安全”是对急性伤害而言,即在劳动(工作)中不发生对人体的急性伤害事故。如坠落、电击、机械伤害等。“卫生”是对慢性损害而言,即要保障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各种有害的物理、生物、化学等因素的损害。各国或地区在所制定的“安全卫生法”前面缀以“职业”、“劳动”、“劳工”等定语,词意虽有所区别,但实质基本一致。国外最早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国家,是美国。19世纪后期,美国曾酝酿制定、颁布《工人补偿法》,试图刺激企业投资改善劳动条件,但遭到工人的强烈反对。因为它常使资本家仅满足于一些有限的经济补偿,而不去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事故的发生。因此,又考虑制定以推行安全卫生标准为核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1933年罗斯福实行“新政”时期,劳工部设立了标准局,目的在于改进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劳动条件和立法。这为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奠定了基础。60年代以前,仅有少数联邦法律涉及安全与卫生。60年代期间,国会通过的、涉及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若干项立法包括有:1965年的服务契约条例、技术与人类全国基金条例、联邦金属与非金属开采安全条例、联邦煤矿保健与安全条例以及契约工人与安全标准条例(建筑安全条例)。1968年1月,约翰逊总统提出制定一个统一、综合、全面的职业安全和卫生计划。1970年,由于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日益严重,迫使国会于年底通过了《联邦职业安全卫生法》。其后,日本在1972年6月8日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1974年4月16日台湾地区颁布了《劳工安全卫生法》;英国于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1975年4月1日分三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1974年12月1日联邦德国颁布了《职业安全法》、1978年加拿大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卫生法》、1979年芬兰颁布了新的《职业卫生法》。另外,墨西哥(1978)、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1979年)也颁布了《安全卫生法》。70年代以后,不断修订和修改已颁布的安全卫生法。如:日本于1975、1977、1980、1983、 1985、 1988年重新修订、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英、美等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的方式对该法的某条款作些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生产的不断发展,安全卫生立法定会有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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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