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按照法定程序承担刑罚惩罚的过程,简称服徒刑。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也属于服刑。在中国,罪犯服刑的场所有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管教所和拘役所等。在这些场所,强迫罪犯劳动改造,使其改恶从善,悔罪自新,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罪犯在服刑期间,只要有认罪服法的表现,如: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对所犯罪过确有悔改表现的;劝阻其他犯人的不法行为或者检举监内外反革命组织和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节约原料,爱护公共财物有特殊成绩的;钻研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把自己技术教会别人有特殊表现的;消灭灾害或者重大事故,避免损失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人民的行为的,均可根据不同情况受到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反之,罪犯如有妨碍其他犯人改造的行为的;不爱惜和破坏生产工具的;在劳动中懒惰怠工的;有其他违反管理规则行为的;均要受到劳改机关的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惩罚。罪犯如进行暴动或者教唆他人行凶的;进行脱逃或者组织脱逃的;破坏建设工程或者重要公物的;公开抗拒劳动,屡教不改的;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劳改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