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审程序 |
释义 | 亦即“第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故上诉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发生的基础是第二审法院在审判上的监督权和当事人的上诉权。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既可以是第一审的原告,也可以是第一审的被告和第三人。上诉审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是上诉审程序发生的主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回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和提审的案件,也适用上诉审程序,因此也能引起上诉审程序的发生。但是上诉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适用上诉审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应由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法院既作事实审,又作法律审;既审查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又审查第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还要审查第一审法院是否遵照了法定程序。对于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上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对上诉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可作以下四种处理::<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4>自行判决。人民法院适用上诉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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