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
释义 | 中国的企业、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同外国的商号、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在进行国际经济贸易时发生纠纷,经过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并依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对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全国解放后,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54年与1956年先后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和《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经国务院的批准,于1988年6月21日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仲裁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发生的各类争议案件。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不同与国内经济合同仲裁。(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双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则根据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2)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国内经济合同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3)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是外国的法人或其它的经济组织;国内经济合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它的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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