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朝鲜停战协定 |
释义 |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1953年7月27日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为一方的代表同“联合国军”总司令为另一方的美国代表在朝鲜板门店签订的协定。主要内容是:双方确定以北纬38度附近的双方实际接触线为军事分界线,双方各由此线后退2公里,以建立非军事区;双方停止一切敌对行为,并从规定地区撤出一切军事力量;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武器和弹药;停战协定生效后60天内,双方应将其收容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分批直接遣返,其余战俘交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处理;双方的军事司令官向双方有关各国政府建议在停战协定生效后3个月内召开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等问题。此外,《协定》还规定军事停战委员会和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权力,并附有《关于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关于停战协定的补充临时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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