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临主守共犯以长官为首 |
释义 | 唐朝适用于官吏共犯罪的重要刑罚原则。《唐律疏议·名例律》在解决官吏共同犯罪上,强调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以主守长官为首犯,余者为从犯。即所谓:“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唐代把政权与族权、父权等融为一体,在赋予监临长官惩诫属下权力的同时,强调他们必须承担作为父母官的责任,有效地制止下属犯罪。如不履行责任,参与犯罪,主守长官一律被作为首犯加以严办。这充分反映了儒家伦理学说对封建刑罚适用原则的深刻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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