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 |
释义 | 劳动部、人事部为改善投资环境,以利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提出8条意见,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5月5日转发。内容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中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本地区招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跨地区招聘。(2)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人员时,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不得以不合理收费、收回住房等手段加以限制。被聘用职工也可以提出辞职,其工龄可连续汁算。如有争议,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必要时,可由劳动人事部门直接办理调转手续。(3)企业跨地区招聘职工,不再报省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有关地区劳动人事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4)中外企业同外商合营时,原企业职工可按需要择优聘用。未聘用人员.中方合营者和主管部门要妥善安置。(5)企业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辞退职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对被辞退的职工,原属借调、借聘的,由原单位接收;属应聘的,到应聘前所在地区劳动服务公司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可由有关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也可以自谋职业。(6)对在企业中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中方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其工作,如需调动,委派单位应征求审批机构和合营对方意见。聘用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聘用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调动他们的工作。《意见》发布后,原发布的有关条例和规定中与《意见》有抵触的,均按《意见》执行。《意见》指出,应确保外商投资企业能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行使用人自主权。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意见》,以及在招聘、辞退职工中搞不正之风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法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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