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间接执行 |
释义 | “直接执行”的对称。采用羁押、监禁等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强制,并使其感到痛苦的方法,迫使债务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旧中国曾经实行间接执行。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曾颁布《管收条例》,对不履行义务的人加以管收,剥夺其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都不允许对被申请人的人身采取强制。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其财产。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可以依法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但其目的在于排除执行工作中的妨害,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不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民事执行的手段。参见[直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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