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行为理论 |
释义 | aet of state doctrine关于一国国内法院无权判断另一国家在其领土内所采取的主权行为的合法性的理论。这种理论主要是在英美法院判例的基础上形成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每一主权国家都有义务遵重任何其他主权国家的独立,一个国家的法院不得对其他国家在其领土内的行为进行判断。其后,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古巴国家银行诉沙巴廷诺”案中,重申这个理论,拒绝判断古巴1960年征收糖业的合法性,认为司法部门不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领土内征收的法律效力。但是,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希肯卢珀修正案》,对国家行为理论作了修正,规定美国法院不以国家行为理论为依据拒绝对没收案件进行判决,除非美国外交政策利益要求适用该理论。依据英国宪法,国家行为是指行政部门在其与外国的关系中作为政策事项所作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主权行为,国内法院必须接受,而不得予以控制和干涉。国家行为与主权豁免有关:外国外交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不在国内法院受控诉。这项原则引伸为外国官员代表国家所作的作为不在国内法院受控诉。这就构成国家行为理论。但这个理论在各国实践中有不同的情况。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