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汉奸财产没收处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和财产处理法规。1942年8月1日施行。共14条。规定:(一)凡经司法机关判处死刑及没收财产之汉奸犯,其财产没收处理,皆依本规定。汉奸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日用品、解上品四类。动产包括现款、存款、有价证券,工商业投资、牲畜、粮食、衣服、棉纱、布匹、山货、家具等。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池沼、井窖等。日用品包括日常生活必须用品。解上品包括工厂、商店、森林,金银珠宝首饰等贵重品、军需品和违禁品(鸦片、毒品、烟具、赌具、伪币、法币、禁止书报)等。(二)汉奸全家附逆,或本人无家属者,其财产全部没收。汉奸本人尚有父母未行析产者,没收其本人全部自置产业和个人衣物。汉奸已行析产继承者,没收其财产大部,酌留一部予其无辜配偶或子女。但日用品不没收。汉奸与其兄弟姊妹等同财伙居者,按股均分,没收其应得分额。(三)汉奸所欠之公粮、公款,应尽先在被没收之财产内扣除。汉奸所持之债权,如系贫苦人民,应将契约作废,本息停付;如系富有者,应由政府代行债权,向债务人追还。没收之解上品,解缴专署以上政府处理。没收之动产、不动产和日用品,由县政府分配给抗属、荣誉军人、赤贫农民和报告人、抓获人及出力干部等。凡分配给群众的财物,政府发给证明,保障其所有权。其中土地房屋等另立契约,向政府税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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