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
释义 |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各种义务。因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彼此所承担的义务也各不相同。行政主体处于行政执法者的地位,它应承担的义务有:(1)保证国家的计划、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义务。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执行和落实国家的某种法律、法规,因此,作为执法的行政主体,在签订履行行政合同中,首要的任务就是必须保证国家的计划、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和执行,决不允许违反和背离。(2)保证相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规定各项权利的义务。行政合同是特殊的合同,由行政主体以行政行为授予相对当事人以特殊的权利,例如给予某种优惠或照顾等,目的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行政合同一旦成立,居于主导地位的行政主体,即负有保证合同规定的相对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实现的义务,而不得加以侵犯或剥夺。(3)承担相对当事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者补偿的义务。因行政主体的过错或者因国家计划、政策和法律的改变而变更、解除合同,致使相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国家机关有责任维护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物质损害赔偿或者补偿的义务。(4)履行合同规定给付报酬或价金的义务。行政合同相对当事人处于服从地位,它应承担的义务有:(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2)接受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监督和制裁的义务。这是保障合同切实履行的必要保证。(3)遵守服从国家计划、政策和法律的改变而引起变更、解除合同的义务。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当国家为了整体利益而调整,改变计划,政策和法律,从而引起变更、解除合同时,作为相对当事人应遵循小利益服从大利益的原则,自觉遵守服从这种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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