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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起公诉
释义

提起公诉

对犯罪有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参见[审查起诉]),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应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是:(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2)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必须制作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的重要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依据,也是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起诉书的内容包括下列部分:(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2)案由和案件来源。(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起诉书连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对于人民法院要求补充提供的材料超越《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范围或者要求补充提供材料的意见有其他不当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的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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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