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私营职业介绍法 |
释义 | 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介绍所活动加以限制的法规。1937年4月,美国联邦劳动局特设委员会拟定《私立职业介绍所统制法》(草案)。该法规定的要点,主要有:(1)介绍所应向主管官署登记,而后才能成立,在登记时,除缴纳登记费外,还需缴纳相当数目的保证金;(2)介绍所雇佣职员时必须向州劳动部领取执照,否则不得雇佣;(3)介绍费表应呈州劳动部批准,并须张贴在介绍所门前;(4)介绍所使用的一切表格、簿册应先向州劳动部登记,经州劳动部核准后,才能使用;(5)严禁介绍所张贴虚伪的、不确实的广告;(6)介绍所不能够设立在旅馆、饭店、酒室及茶社内;(7)严禁介绍女工、童工担任劳动法所禁止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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