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选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军队范围内设立的办理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务的机关。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 (1)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办理各该级的选举事宜,指导所属部队的选举工作。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它各级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上级委员会批准。(2)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11人至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5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3)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指导所属部队(工厂)进行选举工作,登记和审查军人代表大会(工厂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汇总和公布代表侯选人名单、规定选举日期,召开军人代表大会进行选举。(4)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