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地马拉共和国宪法法院危地马拉解决宪法争议的专门法院。设立于1965年。由5名正式大法官组成。每一名大法官都备有一名候补大法官。大法官任期5年。由最高法院全体会议、议会全体会议、总统、律师协会大会、圣长洛斯大学最高理事会各任命1名。担任大法官应具备的条件为:原籍是危地马拉人、是协会律师、公认正直、至少有15年从业经验。宪法法院大法官享有最高法院大法官同样的特权。院长由大法官轮流担任,任期1年。主要职权: (1)有权审理现行法律的违宪问题。(2)有权审理有关庇护申诉。对任何法庭提出的所有庇护上诉进行审理。作为特别庇护法庭有权通过唯一的一审审理针对议会、最高法院、总统和副总统而提出的庇护上诉。如果当局的行为、决议、规定或法律含有对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的威协、限制或破坏,任何人在任何环境下都有权要求庇护。(3)有权审理具体情况中法律违宪申诉。包括对在具体场合、在撤销上诉或有关法律考察的案例中被斥为违宪的所有非难性上诉。(4)审理裁决在宪法制度上所有关于管辖权的冲突。(5)应任何一个国家机关的要求发表于条约、协议和法案是否合乎宪法的意见。(6)就政府认为违宪而予以否决的法案的违宪问题发表意见。(7)编纂根据有关庇护决议和法律违宪问题而提出的宪法理论和原则。审理一般违宪案件必须要由全体正式大法官出席,如审理关于最高法院、议会、总统、副总统的违宪案件则需增加两名大法官,从候补大法官中以抽签方式挑选。当法律或政府命令明显违宪或容易招致不可挽回的损害时,法院可指令中止执行该项法律或政府命令。颁布中止令须经法院全体成员的绝对多数票通过。宪法法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具有一般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