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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职
释义

退职

工人职员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进行休养的制度。职工退职后按照劳动保险法规享受退职待遇。建国初期,企业职工退职办法,执行《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1952年1月12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试行)的规定,国穿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办法,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的暂行办法》(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1958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的退职制度。现行退职办法,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职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5元的,发给25元。职工退职后,可以继续享受免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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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