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光博 |
释义 | 1929~吉林怀德人。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研究生毕业,历任吉林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为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政治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吉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宪法研究会总干事,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当代法学》主编、东北三省法学教学与科研合作中心委员会主席、东北三省法学系列教材编委会总主编。1954年曾参加中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组工作,1983年至1984年在日本担任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曾讲授中国宪法、外国宪法、比较宪法、法的一般理论、政治学原理、比较政治制度等课程。1978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主要著作有:《宪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获吉林大学优秀著作奖)、《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获吉林省优秀著作奖)、《权利义务要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比较宪法纲要》(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等书。合译了《比较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外国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等,主持编写了《简明政治学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行政学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和《宪法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等工具书。主要学术观点:提出宪法学的对象是研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和统一的规律;特别是宪法内容中的诸如宪法规范和社会实践的关系;党政分开后,党如何对政权实行领导,以解决人民代表大会“橡皮图章”问题;权与法的问题,如何保证权通过法形式实现;区别权力、职权和权利的界限,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双向反控,以保证社会政治生活的平衡与稳定。关于宪法如何反映经济问题,提出必须改变斯大林宪法的模式,宪法只能以肯定所有权的形式,来保证经济生活的活力,而无需对本属于社会生活第一性的经济基础的内容规定的过多过死,这样,即使宪法的实施发生障碍,也不会妨害社会经济生活依靠其内部机制而独立的行动。提出宪法实施的社会条件和自身条件、宪法实施的标准等问题,以及建立实施保障组织的建议等。其次,他引入国外宪法学的成果,结合中国国情,首次提出建立宪法学学科群的建议。这个学科群包括宪法学原理、宪法社会学、比较宪法、宪法史和宪法思想史、宪法解释学和宪法政策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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