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云秀 |
释义 | 1926~女。山东潍坊人。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1954年调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任教至今。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政治学会会员、兼职律师。曾讲授法学基础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著作选读、法学概论等课程。合著了《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法学基础理论简编教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法律基础》(吉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等书,参加了《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法学概论》(副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法学概论自学考试复习辅导书》(副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等书的编写。发表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修大学》1984年第11期)、合写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阶段论的新发展》(《改革与法制建设论文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等论文。主要学术观点:(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法律、法学、法制等都曾作过深刻的论述,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而它的出现使法学发生了革命性变革,遂成为真正的科学。法学教育及法学研究都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理论。(2)认为法学研究、法制建设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而不能脱离中国的具体国情照搬历史上和外国的东西。对中国历史上和外国某些有益的经验决不能采取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而应该剔除其糟粕,吸取其精华,批判地加以借鉴。(3)认为法学工作者的任务应是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来研究当代西方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本质、作用、特别等基本问题,作出科学结论以指导实践。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快立法的步伐,建立和谐的法律体系;同时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使社会主义建设真正在法制轨道上进行,以法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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