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行为❶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又称“行政法的制定”。是从立法的内容并相对于刑事立法、民事立法概念而言的。 ❷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行政关系,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的结果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度,它直接规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制度。首先,必须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另外,非行政立法主体接受法律、行政立法主体的委托,亦可享有委托范围内的行政立法权。其次,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立法活动。法定权限包括职权立法权限、授权立法权限、特别委任立法权限、等级权限等。再次,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规划和起草、协商和协调、审查和通过、批准和备案、公布等。制定行政法规应遵循1987年4月27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最后,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行政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该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权撤销该行政规章。已生效实施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旋,对制定机关所辖区内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约束力。对行政立法行为可作不同种类划分。按立法权的渊源,可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按立法的目的和内容可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自主性立法、试验性立法。按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等。行政立法的结果——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与行政诉讼有直接关系。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规有两方面的意义: ❶人民法院除受理《行政诉讼法》列举的行政案件外,还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❷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等为依据。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还参照规章审理行政案件。只要规章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便予以参照,否则不应参照。虽然人民法院没有审查行政立法行为的权力,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解释或者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