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征管之诉当事人不服港务管理局或装卸联合公司在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规定,对进出下列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石臼、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黄埔、海口、八所、三亚、湛江、北海、防城、南京、镇江、张家港、南通。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由上述港口的港务管理局或装卸联合公司为代征单位。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缴费人不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的,除追缴费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5倍以下的罚款。若缴费人与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在缴付港口建设费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的决定缴费,然后可以向交通部申请复议,或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