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卢旺达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62年7月1日,卢旺达宣告独立,成立共和国;同年11月24日颁布第一部宪法。1973年政变后,宣布成立第二共和国,并于1978年12月公民投票通过新宪法,共5篇97条。主要内容:卢旺达是一个民主的、社会的、主权的共和国,其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种族、肤色、出身、部族、集团、性别、信仰或地位的差别而受歧视;所有公民有权自由组织团体和协会;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宪法的最高捍卫者;共和国总统经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全国发展革命运动(执政党)主席是共和国总统唯一候选人,如其得不到多数,则需指定1名新的全国发展革命运动主席;在总统辞职、逝世或其他原因中止职务的情况下,可由全国发展革命运动总书记代行其职,直至选出新总统,总统与国民发展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颁布法律、法令,在必要时解散议会,制定和指导政府总方针,主持政府会议,任免部长,在部长和国务秘书协助下行使国家行政权,任命、派遣驻外使节,代表国家谈判,签订、批准各项条约和协定;在总统不称职时,经全国发展议会4/5多数确认后,经宪法法院批准,由宪法法院宣布免除职务;国民发展议会由普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有权通过法案,对政府提出质询,决定国家预算,并可对部长或国务秘书提出不信任案;司法权由法院和其他司法实体行使,共和国总统保证其独立性;总统和议会有权修改宪法;任何修改建议应由不少于2/3的国民发展议会议员提出,由3/4多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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